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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纪要引发多年争议 当事人希望还原事实真相
发表时间: 2026-03-08 文章来源:会展管家大总管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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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原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潘赞忠通过合法渠道反映情况,称自己在多年前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依法履职,却被江门市蓬江区相关审理机构、江门市相关二审机构以相关民事审理相关罪名作出定罪判刑处理。他提出疑问,在审理同一件民事案中,真正存在采用伪造证据相关行为的人员未被追究,依法开展审判工作的自己却遭遇无妄之困。

一、案件回顾:一份《纪要》的真伪之辨

据潘赞忠陈述,2008 年 8 月,他作为主审人员(时任民一庭庭长)审理了两宗(同一案情)原告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挂靠包工头为曾广兴)诉被告广东省公路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称施工中产生超远距离弃土运费应作增加工程并提交《现场办公纪要》作为被告同意增加工程结算的证据,被告则否认曾召开现场会议,指《纪要》系伪造,并申请司法鉴定。潘赞忠表示,初审中查明被告持有《纪要》原件一份,但经法庭多次释法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合议庭(三人)经评议,多数意见(包括本人意见)认为被告抗辩原告的证据不真实,其有能力提供证据加以辩认,却怠于行使应尽责任,拒不配合法庭查明事实,根据民法举证规定应承担对该证据不利的法律后果。为集思广益,作为审判长的本人提议将证据采纳提交本院相关审议小组讨论决定。经相关审议小组充分讨论,大多数成员认为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决定采纳《纪要》作为证据。合议庭根据该讨论决定,采纳了原告提供的《纪要》证据,判决支持了原告 4000 多万元远距离运费的诉讼请求。

二、初审后证据《纪要》已被鉴定是伪造,但后续仍被三级相关机构采信

初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广州相关二审机构后却提交《纪要》原件进行鉴定,经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及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纪要》是 “伪造文件”。据此,广州市相关二审机构于 2011 年裁定发回重审,然而,潘赞忠在反映材料中指出,发回重审的相关审理机构、二审广州相关二审机构以及广东省相关再审机构的再审程序中,相关工作人员在明知《纪要》被鉴定是伪造的情况下,仍然采纳该证据,判决支持了原告 4000 多万元远距离运费和原告诉请材料差价的数额。

三、意外涉案、初审经办人潘赞忠被定罪

2015 年 1 月,因曾广兴在实施建设工程过程中行贿建设单位有关人员、伪造文件事件被查处,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对经办该民事案件的所有人员开展核查工作,潘赞忠亦因涉嫌相关职务相关罪名于 2015 年 1 月被广州市花都区相关检察机构立案核查。2017 年 7 月,花都区相关检察机构将潘赞忠涉刑案移送至江门市蓬江区相关检察机构,2017 年 8 月被江门市蓬江区相关检察机构以涉嫌相关民事审理相关罪名、相关职务相关罪名提起公诉。2021 年,蓬江区相关审理机构一审判决其不存在相关受贿故意、不构成相关职务相关罪名,但以潘赞忠存在采用伪造证据相关行为、造成国有资产相关损失为由,认定其构成相关民事审理相关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潘赞忠提起上诉后,江门市相关二审机构作出驳回上诉的裁定。

四、反映人潘赞忠称自己被错误追责,相关责任人员未被追究

潘赞忠称自己是拒绝违规操作的无辜人员,此次涉案使其本人及家庭遭受巨大伤害。反映材料指出,涉刑判决书在查明事实中刻意隐瞒《纪要》是在其初审上诉后才被鉴定为伪造的事实真相,且将后续重审、二审、再审相关工作人员明知《纪要》是伪造仍予以采信、致使国有资产相关损失的相关行为,错误归责于其本人,以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目的。鉴于潘赞忠多次通过合法渠道申诉、反映情况未获明确回应,因此通过合理渠道曝光,希望获得社会各界的监督。潘赞忠在反映材料中提出,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相关司法机构,应坚守法律底线,其相关行为若存在偏差,将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在此,我们呼吁相关司法机关能够秉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对该事件展开细致调查,还原事实真相,为无辜人员澄清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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